三原告公司与二被告合同纠纷,被告大获全胜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8民初118号
一、案情简介
1、三原告公司,代理人两位律师,特别授权。
2、二被告,代理人张律师。
二、办案经过
1、三原告公司于2019年起诉,第一次诉讼标的16亿元,诉讼请求为七项,前四项为支付工程款约3.7亿元+1.8亿元+678万元+986万元,自x年x月x日起至付清上述工程款为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第五项为返还前期垫资费XXX元并支付自原告垫付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第六项为返还垫资款607万元及占用履约保证金等资金共计6.6亿元期间的利息损失,即从原告垫付之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太贵了。又减少了请求,第一至第六项诉讼请求本息合计106XXXX6121.16元(10亿元)。
3、2020年4月26日,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在原第六项基础上增加一项利息诉讼请求。
4、2020年5月18日,原告增加诉讼请求,增加工程款XXX元,评估费XXX元.
5、原告准备了8本证据书,31号证据,每号证据n份,被告准备了5本证据书,共62号证据,双方庭前交换证据,并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6、代理被告认真研究原告证据,举证意图,诉状,准备被告证据,筛选哪些有利,哪些不利,拟写答辩状、举证目录、代理词。
7、原告认为合同已解除,在我方努力的结果下,被告在庭审结束之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解除合同。
三、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1、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合同
2、被告向三原告支付502XXXX5810元。
3、以502XXXX581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lpr计算利息
4、驳回原告其他诉请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