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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争孩子抚养权

  • 婚姻家庭
  • (2021)湘0525民初28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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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陈述案情后,本律师依照程序向委托人分析了案件,提示并告知风险:本案在无《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四种情形前提下,对方执意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判不离。本律师把握案情、相关法律规定和矛盾点,及时与我方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并顺利争取婚生女的抚养权。

案件详情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2827号

    原告: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

    被告:尹XX。

    原告苏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苏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尹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并配合原告办理尹XX户口迁移手续;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于2018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2018年x月xx日生育女孩尹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诸法院。

    被告尹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尹XX,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苏XX与被告尹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尹XX由原告苏XX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尹XX是否承担小孩抚养费由其自愿,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尹XX享有对尹XX的探视权,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尹XX每年寒暑假可以将小孩尹XX接过来小住一段时间;若原告苏XX阻挠被告尹XX行驶探视权,被告尹XX可以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四、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苏XX自愿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xx

    二O二O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


  • 2021-09-15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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