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1)湘0525民初2827号
原告: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金慧,广东XX律师。
被告:尹XX。
原告苏XX与被告尹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原、被告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苏XX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尹XX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并配合原告办理尹XX户口迁移手续;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原、被告在深圳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生活,于2018年x月xx日登记结婚,双方2018年x月xx日生育女孩尹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诉诸法院。
被告尹XX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婚生小孩尹XX,不要原告承担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
一、原告苏XX与被告尹XX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尹XX由原告苏XX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尹XX是否承担小孩抚养费由其自愿,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被告尹XX享有对尹XX的探视权,经双方协商后,被告尹XX每年寒暑假可以将小孩尹XX接过来小住一段时间;若原告苏XX阻挠被告尹XX行驶探视权,被告尹XX可以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
四、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或共同债权债务;
五、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苏XX自愿承担;
六、双方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xx
二O二O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