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529刑初130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X,男,户籍所在地及捕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达州市公安局抓获,2020年6月20日至2020年6月23日被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2020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巨鹿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XX,河北XX律师。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以巨检刑诉〔20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X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X及其辩护人孙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20年1月22日、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尹X趁李X1睡觉时,私自登录李X1微信,冒充李X1本人,虚构自己遇到急事需用钱为由,通过微信先后两次向李X1好友师X借款10000元、11000元共计21000元。借款后尹X将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从李X1微信中删除,并将该21000元转到由尹X实际控制的微信账户内供自己使用。事发后,李X1通过微信找回14099元,并退还师X14000元。
2.XX软件中存在“相亲直播间”模块,部分XX用户在观看相亲直播过程中,容易冲动消费花钱向主播赠送礼物。被告人尹X选取那些在直播间大额刷礼物的XX用户作为自己的作案目标。尹X谎称自己能够要回刷礼物的钱,进而骗取被害人交付押金及手续费。在作案过程中,尹X使用自己的三个XX账号“晓晓”、“拼搏”、“陌离”(后更名为“背影”)中的两个或三个,一人拌两角或三角游说被害人,让被害人相信“陌离”或“拼搏”能够帮助被害人索回刷礼物花费的大部分钱财。而后,尹X以索要退款需要缴纳押金和手续费的名义让被害人向指定微信或支付宝账户打款,尹X收到钱款后据为己有。
以上述方式,在2020年5至6月期间,尹X骗取樊X(XX昵称“绝不放弃”)6814.5元钱;骗取邓某(XX昵称“JUSTDOIT”)500元钱;骗取苟X(XX昵称“小心肝”)2358元钱;骗取杜X(XX昵称“微笑背后的眼泪”)6130元钱;骗取付X(XX昵称叫“星河”)3298元钱;骗取谭X(XX昵称叫“回眸一笑的温馨”)1160元钱;骗取张X1(XX昵称叫“下一站路口等着你”)1140元钱;骗取宣某(XX昵称叫“傲雪凌风”)1660.6元钱;骗取黄X(XX昵称叫“浪迹天涯”)2435.76元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尹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公诉机关提交和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师X、樊X、邓某、苟X、杜X、付X、谭X、张X1、宣某、黄X的陈述、被告人尹X的供述、证人李X1、张X2、易X、李X2、张X3的证言、李X1对尹X的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李X1微信交易记录明细、师X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易X支付宝收支明细、同张X2微信聊天截图、李X2支付宝收支明细、尹X支付宝交易明细、户名张X3的建设银行卡尾号6693的交易明细、樊X提供转账给XX、XX的转账记录截图、樊X提供的XX软件中昵称为陌离用户的XX资料截图、尹X对与XX昵称“绝不放弃”(樊X)聊天记录截图指认、邓某提供的转账截图照片、与“背影”、“晓晓”、“拼搏”聊天记录、尹XXX软件内与“JUSTDOIT”聊天记录、苟X提供XX聊天截图、向“青栀白酒”和军秀支付宝转账截图、尹X对与苟XXX聊天记录照片指认情况、杜X提供的转账给红梅的转账记录截图和其与背影对话聊天记录、尹X对与微笑背后眼泪的聊天记录指认、付X提供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被告人XX号、付X支付宝信息截图、付X微信名片截图、谭X提供转账截图、谭X提供XX软件聊天记录、尹X对与“回眸一笑的温馨”XX聊天记录的指认情况、张X1提供的转账给军秀的转账记录、尹X对与XX昵称“下一个路口等着你”聊天记录指认、宣某提供的转账给XX的转账记录、宣某提供与XX用户昵称背影的聊天记录照片、黄X提供的转账给红梅的支付宝转账记录、尹X对与XX昵称“浪迹天涯”聊天记录指认、在逃人员撤销表、抓获经过说明、羁押证明、被告人尹X户籍证明信、关于被告人尹X主动供述情况说明、退赃转账凭证回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尹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孙XX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办案机关扣押了尹X的黑色苹果手机(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现金9628元、尾号6693的建设银行卡一张。此外案件侦办过程中,被告人尹X家属代其退赃三万二千四百元,退至巨鹿县人民检察院账户。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32397.86元,其中利用互联网设置骗局,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骗取多人钱财25496.86元,属于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利用特定人身份骗取他人财物21000元,案发前追回14099元,诈骗得款6901元。被告人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部分,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愿意接受处罚,全部退赃,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供被告人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2021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尹X犯罪所用的黑色苹果手机(iphone6splus容量128G)一部和vivoY66玫瑰金色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未随案移送的扣押被告人的现金9528元用于执行罚金。
三、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尹X的退赃款,由巨鹿县人民检察院退赔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