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中山市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月×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万元,法定代表人李XX,股东为曾XX、李XX,各占50%股权。后经双方协商,曾XX将其所持有的50%股权转让给李XX。2021年6月17日,双方签订一份《协议》,主要约定:李XX应付曾XX148400元;分两期支付,先期支付20000元,余款110200元必须于20××年×月×日之前支付。如有逾期,李XX支付曾XX100元/天作为逾期的经济补偿金。上述《协议》签订后,曾XX已收到李XX支付的2万元股权转让款。20××年×月××日,曾XX将股权转让给李XX,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但至起诉时止,李XX仍未将剩余股权转让款支付给曾XX。曾XX遂向法院起诉,主张支付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李XX当日提出抗辩,认为该股权转让款属于曾XX对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拒绝支付。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曾XX委托后,代理人仔细阅读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后,向当事人了解基本案件情况,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调阅某有限公司的内档。发现,当事人曾XX与李XX均为公司的投资人,但是曾XX未完成公司的出资义务,且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代理人通过向当事人深入了解案件情况,调查搜集证据,总结双方可能发生的争议焦点,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法律问题,检索有关案例及理论文章,代理当事人曾X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庭参加庭审。开庭前,代理人再次与当事人沟通以及梳理案件情况,熟悉证据及准备的争议焦点、案例。
【办案结果】:
支持原告曾XX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