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交通事故案件,成功免除当事人责任

  • 交通事故
  • (2021)新2325民初2401号
交通事故
柳晓伟律师 当前活跃
上海市海华永泰(乌...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5704
    服务人数
  • 705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身陷纠纷中,通过我的代理辩护,成功维护了其合法权益,避免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新2325民初2401号

2019年9月20日14时30分,被告于新XX驾驶一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S228线(青河-土圆仓)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省道228线(青河-土圆仓)299公里900米时,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与前方阿XX驾驶的承载着刘XX的客运机动车追尾相撞,造成阿XX及原告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昌吉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警大队于2019年10月8日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于新XX负事故主要责任,阿XX负次要责任,刘XX无责任。后经阿XX复核申请,昌吉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2019年10月8日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证据不确实充分为由,责令昌吉州公安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案重新调查认定。2019年11月12日,该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新XX负事故全部责任,阿XX虽有违法行为,但对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另刘XX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被送往奇台县人民医院急救,由被告于新XX为其垫付医疗费。2019年9月21日,原告在新疆医科大第一附属医院住院就诊60天,初步诊断:55%多处烧伤,累及体表50%-59%的烧伤,2%面部二度烧伤,2%颈部二度烧伤,10%双侧上肢二度烧伤,3%双侧手部二度烧伤,1%双侧外阴二度烧伤,3%臀部二度烧伤,12%髋和下肢二度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左侧顶叶出血,创伤性颅内出血。2019年9月22日,再次补充诊断:皮肤感染、肺部感染。2019年9月27日补充诊断:应激性溃疡伴出血。2019年11月8日第三次补充诊断:右侧肢体运动障碍。出院诊断:创伤性颅内出血,左侧顶叶出血,左侧枕叶出血,左侧颞叶出血,脑干出血,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右侧肢体运动障碍,皮肤感染,肺部感染,应激性溃疡伴出血,过敏性皮炎,55%多处烧伤,累及体表50%-59%的烧伤,2%面部二度烧伤,2%颈部二度烧伤,10%双侧上肢二度烧伤,3%双侧手部二度烧伤,1%双侧外阴二度烧伤,3%臀部二度烧伤,12%髋和下肢二度烧伤,22%躯干二度烧伤,低蛋白血症,电解质紊乱,肝功能不全。出院医嘱:1、继续当地医院康复治疗,普通饮食,适当活动,避免劳累、受凉;2、住院期间陪护壹人,加强营养,按医嘱用药:(1)营养神经:弥可保片;(2)改善脑代谢:欧来宁;3、针对烧伤部位:保持创面周围清洁,继续外用XX软膏换药包扎;4、定期复查三大常规、凝血功能、肝肾功能、动态血压,头肺CT,心脏颈部B超;5、神经外科、烧伤科、皮肤科、康复医学科门诊定期随访。原告该次住院产生医疗费62,897.72元。2019年12月6日,原告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病历复印费346.5元。2020年3月9日至3月13日,原告刘XX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检查医疗费1,753.5元。2020年5月31日至2020年6月16日原告在乌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16天,产生医疗费8,642.5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4,844.13元,诊断:1、器质性混合型情感障碍;2、腔隙性脑梗死;3、轻度脑萎缩。出院医嘱:1、坚持服药…2、定期复查肝功…3、妥善保管药物…4、积极参与社会活动…5、门诊随访。2020年5月19日原告在乌市第四人民医院西药费30.95元。2020年5月31日原告在乌市第四人民医院检查费17元。2020年5月19日原告在乌市第四人民医院脑电图等费用3,139元。2020年9月11日,原告在产生医疗费868元。2021年1月6日,原告刘XX在新疆医科大学第六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1天,出院诊断为颅脑损伤后遗症,右下肢疼痛,右髋踝关节活动受限,右下肢肌力受限,右下肢感觉受限,步态受限。处理意见:1、出院后全休壹月,营养饮食,注意右下肢保暖,避免右下肢过度负重及剧烈活动;2、按时接受下一疗程对症治疗;3、继续执行规范的右下肢功能训练方案;4、定期复查头颅、右下肢影像学检查及右下肢肌电图、血管B超;5、定期功能评定;6、如有不适,及时就诊,门诊随访。原告该次住院产生医疗费6,322.74元。

一、被告中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伤残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刘XX40,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505,380元;

二、被告中国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各项损失25,269元;

三、被告于新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刘XX鉴定费、复印费5,819元;

五、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62元,由原告刘XX负担380元,由被告于新XX负担4,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XX



  • 2021-11-15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柳晓伟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柳晓伟律师
5.0分服务:5704人服务天数:705
柳晓伟律师
16501202****9177 执业认证
  • 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建设工程纠纷 损害赔偿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阳澄湖路98号20楼
柳晓伟律师,上海市海华永泰(乌鲁木齐)律所事务所执业律师,有多年的行政机关任职和建设项目管理经历,从事律师职责后,办理了...
  • 177 9921 6824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