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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成功驳回买受人不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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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商铺买卖合同陷入纠纷,我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成功驳回对方的不合理请求,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122民初1422号

2013年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开发的的坐落××县,总面积为59.71平方米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自2012年9月10日至2062年9月9日,共50年的使用权。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3年8月4日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逾期交付房屋的,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款万分之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全额付清了购房款617,700元。2013年8月26日,原告荣XXX与被告XX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载明:“荣XXX于2013年2月4日购买新疆美景晨野购物广场地下商业街商铺一套,原房号G区08号铺,原面积61.04㎡,现根据实测报告变更为现房号G区19号铺,现面积59.71㎡”,因为多收了原告的购房款,被告在2013年12月26日退还原告13,759元。

2019年2月8日原告办理了不动产权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载明土地使用权年限是2017年7月25日至2057年7月24日,共40年的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载明涉案房的竣工时间是2016年8月15日。后被告向法庭提供了竣工验收的五方认证资料,涉案房屋在2013年已完成竣工验收。

另审理查明,被告XX公司于2012年9月10日通过鄯善县人民政府鄯政复[2012]67号文件取得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于2013年4月23日取得鄯善县木卡姆街人防地下工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7年7月25日XX公司与鄯善县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国土资源局向XX公司出让该宗土地。

驳回原告荣XXX对被告新XX公司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90元,由原告荣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摆雅蓉

人民 陪 审员: 严XX


  • 2020-11-25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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