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鞠XX伙同张XX预谋实施贩卖毒品行为,张XX负责货源销路,鞠XX负责送货。2020年11月13日,张XX在四川省成都市通过易某某介绍,从孙某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价钱购得冰毒50克,吸食一部分冰毒后,将该冰毒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四川省成都市邮寄到吉林省抚松县XX,由鞠XX负责取冰毒,鞠XX在吉林省抚松县XX取冰毒前被民警抓获。经称量,从快递内扣押的冰毒共重48.20克。经鉴定,疑似冰毒48.2克中检出甲基苯炳胺成分
【代理意见】被告人鞠XX、张XX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犯罪未遂。根据证据十一卷第2页“抓获经过”及卷内被告人鞠XX、张XX的供述证实:2020年11月10日8时许侦查机关在侦查王XX贩卖毒品案XX过技术侦查手段得知“鞠XX伙同张XX在成都市通过现金当面交易的方式购买毒品冰毒。且通过XX快递公司邮寄到吉林省白山市抚松县万良镇XX快递服务站”。2020年11月12日上午9时张XX拿着鞠XX借来的2万元钱向一女子购买50克冰毒后,带着鞠XX到XX快递,将上述毒品伪装到电饭锅内邮寄出去。后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18时许在抚松县XX204房间内将鞠XX抓获。于2020年11月21日9时侦查机关带鞠XX一起到XX快递服务站取张XX从四川省成都市邮寄的冰毒快递,快递拆开后发现藏匿在电饭锅底部的冰毒疑似物。
毒品犯罪的未遂认定标准是:达到持有毒品状态的就是犯罪既遂,没有达到持有毒品状态的就是犯罪未遂。在本案中侦查机关在被告人鞠XX、张XX贩卖毒品犯罪预备时就开始对他们进行监控,他们被监控2天以后,鞠XX、张XX才获得毒品。本案中好像鞠XX、张XX事实上已经完成运输毒品行为。但是由于侦查机关早已对他们实施监控,鞠XX、张XX客观上已经不可能达到犯罪目的了。从刑法理论的控制说来讲鞠XX、张XX自以为控制着毒品,但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他们以及毒品都已经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之中了,属于控制下交付。
在司法实践中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案例比较少见,辩护人收集整理了5个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被法院认定为犯罪未遂的案例,请合议庭予以参考。
【判决结果】被告人鞠XX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裁判文书】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2401刑初489号
【案例评析】本案中侦查机关事先对他们进行监控,属于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因素,二被告人已经不可能达成犯罪目的了。侦查机关非常顺利的抓获了被告人鞠XX,并起获毒品。本案二被告人运输毒品的整个过程均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本案毒品贩卖或者运输的犯罪行为已经不可能完成,毒品也不可能流向社会。本案属于犯罪未能得逞,应依照未遂处理。根据《刑法》第23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和建议】本案中公诉机关对于被告人鞠XX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在辩护人法庭辩护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鞠XX从轻处罚。被告人鞠XX以及家属对审判结果很满意。在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既要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熟练掌握,还要收集整理相关司法案例,使刑事辩护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