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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商标权纠纷,原告主张5万元赔偿,最终判决5000元

  • 知识产权
  • (2022)鲁0211民初666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赵荣律师
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现证据中的漏洞,并详细明确提供被告相对应的证据,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原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西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XX公司
原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XX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有限公司委托山东XX队律师出庭代为答辩应诉,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珠海市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第173XXXX0664号“”、第175XXXX3388号“”、第178XXXX3096号“”商标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模具;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一、原告是XX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人。原告是一家生产智能手机多媒体终端的科技公司,专注多媒体终端研发与生产的高科技企业,并致力于向消费者提供国际一流性能和品质的电子产品,立足于中高端市场。原告注册的第173XXXX0664号“”、第175XXXX3388号“”和第178XXXX3096号“”,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智能手机、头戴耳机”等。上述商标均在专用权保护期限内。二、XX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自成立至今,原告一直在“手机”、“耳机”、“充电器”、“数据线”等商品中使用上述商标,原告坚持独特的设计理念经营“XX手机”,2015年XX手机的销量接近2000万部,XX手机系列成为国产智能手机创新精品,引起全社会对“XX手机”的热议。深具独创新和显著性的商标也在市场中独树一帜,获无数好评。因此,上述商标在宣传和使用中已具备了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获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欢迎。三、被告未经许可使用“XX”系列商标,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拼多多”网站使用并大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手机壳,并突出标明为“原装正品”,显然在故意混淆和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商标权,给原告带来较大损害。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被告的上述行为,明显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商业利益。
高振团队律师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珠海市XX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2017)粤珠珠海第16296号公证书,证据2、(2017)粤珠珠海第16297号公证书,证据3、(2017)粤珠珠海第16299号公证书,证据4、珠海市XX有限公司投放广告图片,证据5、(公证书,证据6、被告身份信息,证据7、鉴定报告,证据。高振团队律师向本院提交书面质证意见,本院对证据1-8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

珠海市XX有限公司提供的涉案实物比对意见:被控侵权充电器正面书写了字样,将该字样与引证商标进行比对可见:1、二者字样均系黑色大写字母“XX”,系中文“XX”的拼音拼写;2、原告商标中的英文字母“XX”的字体、字母弯曲折角、粗细、排列方式等均经过了特殊的设计,不同于普通的英文字母排列组合,而被告所使用“XX”与原告经设计的商标呈现的笔画弯曲弧度、粗细以及各字母间的间距相同。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司立即停止对第173XXXX0664号“”、第175XXXX3388号“”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销毁库存侵权物品;
二、被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市XX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 2022-06-08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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