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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宋XX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20)辽11刑终137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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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1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XX,女,汉族,退休人员,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宋XX的妻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XX,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宋XX的长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XX,男,汉族,宋XX艺术馆副馆长,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宋XX的次子。
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宋XX,男,汉族,宋XX艺术馆副馆长,现住沈阳市和平区。系宋XX的三子。
诉讼代理人刘X、杨威,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人杨XX,男,汉族,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自诉人王XX、宋XX、宋XX、宋XX诉原审被告人杨XX侵占一案,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19)辽1103刑初332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自诉人王XX、宋XX、宋XX、宋XX对被告人杨XX的控诉。原审自诉人王XX、宋XX、宋XX、宋XX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了上诉人宋XX,讯问了原审被告人杨XX,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19)辽1103刑初332号刑事裁定;
二、发回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10-29
  •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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