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述。
经人民检察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将乙公司持有的废铁等资产以进场交易形成的资产总价有偿转让给甲公司,合同约定了成交单价,资产成交价为成交单价乘以过磅数量的总和。7月至8月期间,张X雇请了被告人杨X等人在乙公司驾驶货车装运上述废旧资产,雇请陈X等人驾驶挖掘机将废铁装运上车。杨X等人驾驶车辆前往乙公司前先在货车夹层中加水以增加空车重量,过磅称量空车重量后,再将夹层中的水放掉后前往废铁资产存放点,由陈X人负责驾驶挖掘机将废铁装运上车。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杨X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中陈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陈X等几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等几人在犯罪活动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陈X有期徒刑三年制五年,并处罚金。
二、律师工作和意见。
陈X委托辩护律师后,因被告人已经被逮捕,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所以建议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但检察院考虑可能妨碍侦查工作以及同案人员未到案等因素影响,未同意该申请。本案陈X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在10年以上,但考虑其是从犯等因素影响,检察院建议对其量刑为3年至5年,所以接下来的辩护工作是在审判阶段将宣判刑将至最低,也就是3年有期徒刑,从而达到最佳的辩护效果。
律师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X等人主观上可能没有诈骗故意。甲公司在卷宗中证实,废铁的市场销售价格是2000元左右一吨,乙公司将中标价格定为3000余元每吨,高出市场价1000多元,考虑到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张X本无意竞标,但基于乙公司默许,其才通过暗箱加水方式交易废旧资产,故乙公司未受骗,也未受损。2、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有误,。被告人工作量无法量化,也无法查实各自的装货量。本案中,检察机关在认定不同被告人诈骗金额的适用标准存在不同,也存在逻辑上的错误;3、本案骗取废铁的手段和方法是利用车辆改装后加装水伪造车辆的皮重,车辆过磅后,再通过放水减轻车辆重量,从而装取重于实际重量的废铁,而装水、放水缓解正是诈骗程序中的核心环节,同样是从犯,应当根据各被告人参与环节的不同,以及其行为对于整个诈骗活动贡献力的大小,从而在量刑上作出区分,被告人陈X并未参与到诈骗核心环节,犯罪情节相对轻微。4、相对于其他被告人,被告人陈X并没有积极参与到犯罪活动中,具体体现在其他被告人有提供作案工具,改装作案工具,召集其他同案犯等;5、本案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了赔偿款,并希望争取谅解和宽大处理,依法应当检察院的量刑基础上将退赃的情节考虑进去,作进一步的减轻处罚。
三、法院判决结果、律师总结。
被告人陈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律师认为,因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法定刑期在10年以上,虽然被告人陈X是从犯,但最终宣判刑为3年有期徒刑已经非常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