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县人民法院(2021)苏1322民初2211号判决书
原告:朱X
被告:徐X
诉讼代理人:周芙蓉,江苏XX律师。
被告:沭阳某运输公司
被告:中国XX公司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
2020年4月2日,被告徐X驾驶某车辆超车时,致原告受伤,徐X垫付医疗费45000元,经鉴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一级伤残。车辆登记车主是沭阳某运输公司,车辆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三者险,在人民财保公司投保超赔险,车辆行驶证有效期至2020年3月份,事故发生在2020年4月2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被告徐X在医院垫付45000元,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徐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