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7日,案外人张XX与第三人李XX签订书面《房屋买卖协议》,案涉不动产出售给张XX,并于2017年2月10日,对该份协议进行了公证。2018年5月7日,当事人卢XX与张XX、李X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由张XX将案涉不动产以9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当事人卢XX,该协议合法有效。2020年12月1日,由于第三人李XX与其他人的债务问题,许昌市XX区法院查封了当事人卢XX购买的该处不动产,计划进行司法拍卖,将拍卖款项用于抵偿第三人李XX与其他人的债务。
接受卢XX的委托后,承办人李律师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核实相关情况后,与执行法官进行初步沟通,要求暂缓该处房产的执行措施,停止司法拍卖。随后立即针对XX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递交书面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但遗憾的是,XX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卢XX的执行异议申请。随后,在承办律师的帮助下,卢XX提起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向人民法院说明,卢XX在法院查封前已经购买该处房屋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而且已经实际占有使用,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是卢XX的错,但一审法院以卢XX有过错为由判决卢XX败诉。
针对一审的错误判决,在承办人的专业指导下,卢XX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卢XX没有过错,该处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是卢XX,不是卖房人李XX,判决不得执行该处房屋,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3万多元由败诉方承担。
在承办人李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下,经过异议、一审和二审,当事人卢XX最终胜诉,保住了供一家老小安身立命的房子。执行异议之诉是相对比较复杂的民事案件,需要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做支撑,专业的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