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成功辩护,被告人被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副本)新检刑不诉〔2022〕26号
被不起诉人史XX,男,19XX年X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秦XX小区X栋X单XX(户籍地址江苏省XX48号)。被不起诉人史XX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9月1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刁磊,山东XX。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史XX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1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史XX、黄XX伙同张XX等人成立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7月23日,黄XX加入史XX、黄XX经营的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史XX、黄XX共同成为该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经营事务。2019年9月底,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拖欠大量产品供应商材料费、员工工资及劳务工人劳务费的情况下,黄XX、史XX、黄XX均搬离新沂市、逃避债务。
2019年10月10日,该公司员工及劳务工人共计32人至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该公司经营期间拖欠员工、劳务工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2667元。黄XX收到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文书指令其支付上XX元的劳动报酬后,仍拒不支付该报酬。2021年8月31日,史XX至新沂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本案审查起诉期间.支付上述266867元劳动报酬,取得各劳动者的谅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史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