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XX
不起诉决定书
辽X检公诉刑不诉(2019)XX号
被不起诉人王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辽阳市人,现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XX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4日被X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XX区公安分局职保候审。
辩护人,张艳丽,系辽宁XX律师。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X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
辽阳市公安局XX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6月份被害人徐X经中介结识被不起诉人王X,王X称可为徐X办理全家移民澳大利亚的手续,单独办理全家移民需要45万澳币,遂向徐X借款200万澳币,王X可免费为徐X办理全家移民手续,随后二人签订借款协议。王X称向徐X借款200万澳币用于澳大利亚悉尼的土地开发,借款期限18个月,每年利息为200万澳币的10%,同时王X将其名下一户商铺抵押给被害人徐X。在2016年9月30日至2017年10月18日期间,徐X先后给王X汇款人民币507万,王X先后给徐X提供了移民档案号、商铺抵押、律师公证视频等相关手续,后经徐X查询上述手续均系王X伪造。在2018年10月份王X偿还徐X人民币82625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XXX元王X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案发后,王X偿还全部欠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辽阳市公安局XX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向辽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辽阳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辽阳市XX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9日
办案手记
本案的当事人王X涉嫌的罪名是诈骗罪,按照本案的金额,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其量刑应当在十年以上。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一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三是被害人是否因此而处分财产从而遭受到财产上的损失。三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中,不可否认王X确实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如向被害人提供了虚假的档案号、律师公证视频等。但王X是否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以及被害人是否受到了财产损失是本案的焦点。
本案中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介入非常及时,在王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主要采取了两方面的措施:一是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案情,二是积极与被害人取得联系,说服家属尽量替当事人还款。
经过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办案机关表示无法办理取保候审,被害人表示不只在偿还本金,还要偿还高额的利息。鉴于以上两点,律师一方面继续做被害人工作,数次从中调解,最终终于达成调解数额,签订了解调协议。拿到调解协议之后,律师将目标转向检察院,说服检察院本案证据存在重大漏洞,且现已归还被害人钱款,申请检察院暂时不予批捕。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建议,对王X不予批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王X取保候审后,律师告诉王X努力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的目的,并罗列了证据清单让王X按清单准备。通过王XX和律师的共同努力,在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向检察院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证明钱款用于正常经营,并说明了每一笔款项的去向。最终检察院认为王X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王X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结语
通过本案得出的结论:
一、律师的工作重点不仅限于法庭上,而在于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每一个环节。批捕、审查起诉都是非常重要的节点,积极在这些环节与办案机关沟通,会取得比法庭上更好的效果。
二、当事人家属委托律师要尽量及时,律师介入的越早,取得的效果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