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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注意事项

  • 知识产权
  • (2022)甘01民终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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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一审中,因公证文书有瑕疵,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原告对调解数额降低,被告同意后撤诉。公证文书权威性很高,但仍应注意其效力性,因此,一审中我作为代理人,根据公证规则对公证书真实性不认可,一审法院也采纳了意见,在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原告才愿意降低赔偿金额,促成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1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XX,陕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州**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山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书杰,山东XX律师。

    上诉人江苏**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德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2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苏**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

    审判员  何 **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

    书记员  和**



  • 2022-03-22
  •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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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书杰律师,执业于山东九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师。在民商法方面有较高专业能力,尤其擅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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