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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笔迹鉴定:亦喜亦悲 民间借贷关系和担保关系均不成立

  • 债权债务
  • (2016)吉2401民初41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方永浩律师
最终,两份笔迹鉴定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一份笔迹鉴定认定:“韩某”签字系同一人书写,确定了韩某借款的事实。 第二份笔迹鉴定认定:“廉某某”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否认了廉某某借款的事实,崔某某和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以房照原件进行抵押,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崔某某与廉某某之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 《民法典》施行前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发生诸多变化,例如支付方式、利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送达方式等。

案件详情

    一、【案情简述】

    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

    崔XX是本地知名的老中医,医术高超,性格豁达,交际广泛。

    崔XX与韩X是朋友关系,韩X平时都尊称其为“崔XX老师”。

    2008年7月,韩X向崔XX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崔XX老师现金拾伍万元(注明:抵押房照为XXXXX),月利率为2%,每月支付利息,借款期限为3个月。”价款人处签字:韩X、廉XX,并将廉XX名下房照原建抵押给崔XX。

    之后,韩X以转帐方式向崔XX偿还共计一万元,未说明是本金还是利息。

    经多次催要,未果。

    崔XX起诉至法院,请求韩X、廉XX返还本金十五万元,并利息。

    韩X未出庭应诉,法院公告送达。

    廉XX辩称:自己与崔XX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亦不存在担保合同关系,借条中“廉XX”签字并非本人书写,自己未向崔XX抵押房屋所有权证。

    廉XX请求驳回崔XX诉讼请求。

    二、【办案过程】

    本案中,本律师为被告廉XX的委托代理人。

    因韩X名下无财产,崔XX提出保全申请,冻结了廉XX名下一处房屋产籍手续。

    案件审理过程中,崔XX对借条中“借款人”处“韩X”的签名申请笔迹鉴定,对“廉XX”的签名则未提出笔迹鉴定申请。

    在这种情形下,本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对借条中“借款人”处“廉XX”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间,当事人因为昂贵的鉴定费用,始终摇摆不定,但是律师再三说服,最终在法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顺利进行了笔迹鉴定。

    最终鉴定结论出来了。

    第一份鉴定意见书认为:“韩X”签字系同一人书写。

    第二份鉴定意见书认为:“廉XX”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

    三、【判决结果】

    1、韩X向崔XX返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2、驳回崔XX其他诉讼请求。(要求廉XX返还借款本金的请求);3、诉讼费承担等其他。(略)

    四、【律师心得】

    只在此山中,云深不知处。

    关于是否是借款人本人签字、借款人向自己交付房照原件等关键事实,出借人自然了然于胸。

    但碍于实际借款人名下无财产,亦不出庭应诉,只得转攻名下有财产的另外一个人。

    借款人处签名的有二人。原告崔XX仅对其中一名提出鉴定申请,另外一人签名的真实性即不言自明。

    最终,两份笔迹鉴定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一份笔迹鉴定认定:“韩X”签字系同一人书写,确定了韩X借款的事实。

    第二份笔迹鉴定认定:“廉XX”签字并非同一人书写,否认了廉XX借款的事实,崔XX和廉XX之间不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此外,房屋所有权证书未办理抵押登记,仅以房照原件进行抵押,不发生担保物权效力。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崔XX与廉XX之间不成立担保合同关系。

    《民法典》施行前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发生诸多变化,例如支付方式、利率、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送达方式等。

    在此提醒大家,应予以重分重视。


  • 2017-09-08
  • 延吉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驳回对被告廉某某的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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