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10民初6936号
原告:罗X,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村石楼XX人
被告:刘X
代理人:林芾沁,广东XX律师
原告主张,其享是位于深圳市坪山新区汤坑村的案涉房屋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房屋权益;被告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村委串通,将案涉房屋的搬迁补偿协议给被告,侵害原告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原告是案涉房屋的权利人。
被告代理律师指出本案关键事实,即本案属于土地权利纠纷案件,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
最终,法院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本案先由人民政府处理,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