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2)冀0682民初4170号
原告:王XX,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西南XX。身份证号码:XXX。
被告:张X,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留早镇东南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文海,河北XX律师。原告王XX与被告张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铲车辆(型号ZL926),诉讼费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6月1日,被告因为内蒙古正镶白旗电力施工借用原告铲车一辆,至今未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张X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求法庭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X当庭给付原告王XX铲车折价款13000元,被告张X不再返还给原告王XX型号ZL926铲车;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一、被告张X当庭给付原告王XX铲车折价款13000元,被告张X不再返还给原告王XX型号ZL926铲车;
二、其他互不追究。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95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安丽萍
二O十九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