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委托人于2016年度与山东XX公司签订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历时两年,工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截止2021年7月质保期已过,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2万元无合理理由拒绝支付。
仲裁结果:
一审我方委托人胜诉,山东XX公司十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山东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XX公司以财产并未混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山东XX公司与山东XX公司财产互相独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本案申请强制执行中。
办案过程:
1、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着手梳理合同履行证据,获取到工程验收材料、结算材料、开票材料,证明我方合同义务已全面履行,付款条件已达到;
2、因被告山东XX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其唯一股东为山东XX公司,山东XX公司如不能证明山东XX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XX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将山东XX公司一同列为被告,更大限度保证本案执行到款。
律师观点:
规范合同履行过程,特别是工程类验收、结算资料;连带多位被告,一能促成调解,二能保障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