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有人咨询“李律师,我听说公司的债务和股东个人财产是分开的,我平时做点小买卖,想自己注册个公司,这样万一有欠款,也不会追到我个人头上来,这样可以吗?”
面对这样的咨询,律师通常哭笑不得,因为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对法律条文的一知半解。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只有一个人,即一人公司,公司所欠债务,也有可能需要股东一起承担,这是为什么呢?我们先看一则本律师亲办案例。
案例简述
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XX公司于2019年4月左右开始业务往来,昆山XX公司向苏州某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散热片等产品,共结欠货款65万余元未付。
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了解到,昆山XX公司对外负债较多,但其股东万X经济实力尚可。且昆山XX公司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万X是其唯一股东,两者可能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因此,本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一昆山XX公司偿还欠款,被告二万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考虑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二是否应对被告一公司拖欠的货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将办案重点放在证明万X与昆山XX公司财产混同的证据收集、法律论证上,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终,被告二迫于其个人财产可能被执行的压力,主动与原告达成调解。
律师说法
一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商事实务中,一人公司因其决策灵活、经营成本较低等多种因素,颇受创业者们青睐,也有部分创业者如本文开头的当事人一样,误以为可以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成功隔离公司债务与个人财产,殊不知,立法者们也早已考虑到这一风险,立法时对于一人公司的债务承担方面做出了特殊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充分保障了债权人利益的实现。
综上,如果一人公司拖欠货款,老板们要谨慎处理,否则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