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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可以享受年休假吗?

  • 劳动工伤
  • 京劳仲字【2012】第699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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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丰富的诉讼实务经验,为当事人争取到合理的赔偿。

案件详情

    【案情】

    王X2009年6月21日入职北京某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一职,工资每月18000元。2012年8月29日,公司与王X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在年休假的补偿上发生了分歧。

    王X认为自己是有年休假的,公司从来没有安排他休过,所以应该支付年休假补偿。

    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王X的工作时间是弹性且自由的,他可以自己安排工作或是休息,所以公司不同意支付。

    双方争持不下,最终走上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王X的请求,由公司向其支付年休假补偿45000元。

    【律师评析】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可见,员工是否享受带薪年休假与其适用的工时制度是无关的,不论员工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都不影响其年假资格。

    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的司法实践有地域性,比较特殊的就是浙江,经依法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在浙江的不定时工时制员工是不享受年假的。


  • 2013-03-01
  • 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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