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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绩效考核程序缺失,劳动者诉求绩效工资获支持

  • 劳动工伤
  • (2021)京03民终18082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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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通过法律推理提出客观和有说服力的主张,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小X2017年3月21日入职北京某能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27000元,另每季度有绩效工资,以20000元为基数,经考核后确定发放数额。

2020年4月18日,小X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向小X支付了4月份工资,但2020年第一季度的绩效工资未支付,故小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工资20000元。


【庭审经过】

审理过程中,小X和公司均认可绩效工资需经考核后发放,实施绩效考核的依据是2018年6月份《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试行),方案里有考核流程、打分标准、绩效工资计算标准等。

公司以小X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无权获得绩效工资,但未向法庭提交考核的相关材料。


【案件结果】

公司向小X支付绩效工资20000元。


【律师评析】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公司利用绩效制度,通过对员工工资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公司要求的行为,激励员工实现公司目标。

员工主张绩效工资须符合的条件有:1、公司存在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2、员工有资格获得绩效工资;3、能够明确确定可获得绩效工资的数额。

其中,员工需要对公司发放绩效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公司则对员工是否有资格享受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数额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小X提交了劳动合同和绩效考核制度来证明自己的劳动报酬中有“绩效工资”及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公司以小X考核不合格拒绝发放绩效工资,但却无法提供相应的考核文件及考核结果,故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 2021-12-22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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