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与南京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一案中,原告东莞市某电子科技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专利号为ZL202XXXX041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3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南京某进出口公司答辩称:1、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2、涉案产品系基于现有技术;3、产品有合法来源;4、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经过审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未经涉案专利权人的准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关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原告的专利权类别,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所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已出口销售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