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承揽合同纠纷

  • 建设工程纠纷
  • (2022)粤08民终295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唐小艳律师
一审被法院以工程款未达成一致意见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据理力争,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并支付利息。

案件详情

    承揽合同纠纷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08民终2953号

    上诉人:庞XX代理人:唐小艳,广东XX律师

    被上诉人:罗XX

    原审被告:湛江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

    原审第三人:湛江XX公司法定代表人:罗XX

    办案经过:一审法院认定庞XX与湛江市XX公司之间不存在承揽合同关系,系与罗XX存在口头承揽合同关系,并以庞XX与罗XX对总工程款未达成一致意见驳回诉讼请求。

    因为确实没有确凿的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系湛江市XX公司向庞XX定做的工程,故二审我方放弃对湛江市XX公司的上诉,只针对罗XX提起上诉。在庭审过程中,代理人要求现场播放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并着重提出双方在微信中对工程款的结算经过,认为双方已经对工程款达成一致意见,双方才约定时间签订书面材料。

    案件结果

    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二、判令被上诉人罗XX向上诉人支付213282元及利息(以21328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9日起按照该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审判长:梁XX

    审判员:赖XX、钟XX

    裁判日期:二0二二十一月十六日


  • 2022-11-16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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