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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

  • 刑事辩护
  • (2022)粤0881刑初278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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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中未考虑缓刑,经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出示证据,最终被告人被判缓刑。

案件详情

    强奸罪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案号:(2022)粤0881刑初278号

    被告人:陈X发代理人:唐小艳,广东XX律师

    公诉机关:廉江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李XX

    办案经过:

    被告人系未成年人,2021年12月10日,被告人与朋友在KTV唱歌玩耍,期间还喝了酒。一起玩的有几名女生,被告人在被害人罗XX上厕所出来时,将被害人推进厕所,想要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行为,但被害人一直反抗,并夺门而出而未能既遂。第二次,包间的其他人不在,被告人将被害人扑倒在沙发,又想对受害人实施强奸,被返回包间的廖X看到阻止了。

    被告人对上述行为供认不讳,辩护人根据以上事实,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是未遂犯、并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并且提交被害人所在村委对被告人的评价、周围亲朋好友对被告人的评价及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等证据,在检察院量刑建议未考虑缓刑的情况下,为被告人争取缓刑。

    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判处陈X发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审判长:黄XX

    人民陪判员:刘XX、缪XX

    裁判日期:二0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 2022-09-29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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