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22日12时30分许,被告一赵某驾驶皖K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后挂皖SXXX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行驶至谷王线谷堆乡刘楼村路段,撞到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原告王X,造成原告王X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另查明,被告一驾驶车辆挂靠在被告二安徽省阜南县某运输公司名下,并在被告三中国XX公司处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因被告未予赔偿,原告委托我作为诉讼代理人起诉至淮滨县人民法院,经过申请司法鉴定,王X构成十级伤残,三期90、90、180天,最终淮滨县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三赔偿原告王X各项经济损失173429元,案件受理费由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