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常X继承纠纷民事一审
(2021)津0112民初16593号
案件事实:
张X系被继承人赵X之母,常X1与被继承人赵X系夫妻,二人育有一子,即被告常X2。赵X父亲于1995年日去世,赵X于2021年去世。
张X在本案中系原告,被告常X1和常X2系本案被告。现就被告常X1和被继承人赵X名下遗产继承问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割。
案件判决结果:
一、坐落于津南区房屋由张X、常X2各继承12.857平方米,常X1析得并继承51.426平方米。
二、常X1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分别给付张X、常X2继承被继承人赵X的存款每人2899.28元。
案件评析:
本案以原告胜诉结案。虽然本案看似法律关系简单,但原告系被继承人母亲,案涉关键证据都是无法掌握的。于是,我作为原告律师进行了大量的调证。我通过向公安部门、银行、房管部门进行大量调证,调取到原被告之间的家庭关系证明、被告名下有一处大产权房屋、被告名下有些许存款。于是确定了本案原告的继承主体资格以及遗产范围。另外,庭审中被告提交一份关于案涉房产的遗嘱以证明该房产系被告常X1父亲所有且立遗嘱给被告常X2。该证据若被法院采信,则会导致大部分遗产原告无法得以继承。通过庭审中原告律师的积极质证,最终该遗嘱并未被法院采信。
归纳来说,本案制胜的关键就是上述调证以及庭审举证质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