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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经过一次庭审后被撤回起诉,最终获不起诉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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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该案最终认定无罪,保住了公职

案件详情

  刑事裁定书

  (2017)云0921刑初120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专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被告人王XX,曾用名王xx,男,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大学文化,凤庆县xxxx,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庆县,因本案于xxxx年xx月xx日被凤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XX,云南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

  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杨XX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凤庆县人民检察院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凤庆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决定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庆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XX

  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毕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龚XX

  • 2018-07-11
  • 凤庆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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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孟律师,男,户籍为云南临沧,云南大学本科毕业,法律执业资格为A证。2009年考入耿马县公安局从事公安工作,在公安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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