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债务追偿权纠纷

  • 综合类型
  • (2022)皖1282民初5495号
合同事务
卢晓萍律师 在线
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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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承办人】安徽卫东律师事务所卢晓萍律师

    【代理方】被告赵X某

    【案情简介】

    刘X曾向武X借款,谷X担保,因刘X未按时还款,武X起诉刘X、谷X,法院判决刘X承担还款责任,谷X承担担保责任。谷X还款给武X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追偿权,要求谷X还款,同时,谷X认为刘X与赵X系夫妻关系,将赵X列为共同被告。

    律师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后认为,案涉债务为刘X的个人债务,赵X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赵X的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答辩人赵X不是案涉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不应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告在诉状称被告刘X借款用于家庭开支与客观事实不符。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案涉借款在赵X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未经赵X同意,也不是刘X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赵X后来也未进行追认。因此,赵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原告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X年X月X日,该笔借款是在刘X与赵X离婚后产生,不应由赵X承担该笔债务。

    综上所述,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X不承担还款责任。

    【判决结果】

    赵X不承担还款责任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赵X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原告即使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结合实际情况,不能充分证明案涉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法院最后判决赵X不承担还款责任。


  • 2022-12-01
  •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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