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一驾驶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金桥大道至和谐大道XX上行9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一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一在被告二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原告受伤后,经武汉市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跖骨骨折,右足多发骨折,下肢损伤,足舟骨骨折,皮肤擦伤,软组织损伤。原告没有住院治疗,仅在门诊治疗。
保险公司告知原告仅能获得赔偿20000元。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利委托了本律师。
经过伤残鉴定和充分的庭前准备,原告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包括:1、判令被告二在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2844.8 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2、判令被告一对上述赔偿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商事金融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二保险公司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9.823 元;二、被告一于 2022 年 5 月 18 日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500 元(此款已支付);三、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二、案件点评
1、明知不能达到伤残等级也要及时做伤残鉴定。2、律师在书写诉状时,要明确列出赔偿项目和金额。3、为了减少诉累可以考虑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