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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涉嫌轮奸,后未予认定,判决三年三个月

  • 刑事辩护
  • (2022)苏 0621 刑初136 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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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为二人共同犯罪,检察机关初步意见涉嫌轮奸,则刑期为十年以上。后经过与检察官的充分沟通,并搜索相关类似案件,实务中丈夫婚内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一般不予认定为强奸,本案最终未认定轮奸,当事人最终判处三年三个月有期徒刑,超出了当事人和家属的预期,办案结果良好。

案件详情

  江苏省海安XX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2)苏0621刑初136号

  公诉机关海安XX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苟XX,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XX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海安XX公司员工,住海安XX高新技术产业开XX,户籍所在地海安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安中XX。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于2021年12月18日被海安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XX看守所。

  辩护人吉XX,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X,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史XX,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身份证号码XXX.汉族,研究生文化,公务人员,住靖江市靖城城西X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2月12日被海安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XX看守所。

  辩护人梁XX,江苏XX律师被告人王XX,男,1985年1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XX,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江苏XX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东县长沙XX,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安XX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闸东路31号闸东小区9幢507室。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1年12月22日被海安XX公安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安XX看守所辩护人丁XX,江苏XX律师。

  被告人左XX,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州市南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大专文化安徽XX公司项目生产经理,住安徽省徐州市南让区凯迪塞纳河畔20幢1单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XX50-4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7月1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

  辨护人谢XX,江苏XX律师被告人李XX,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康宁小区16栋3单XX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XX。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22年7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通市海门区看守所辨护人柯枭冰,北京XX律师。

  海安XX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22)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苟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强奸罪、被告人史XX、王XX犯强奸罪,于2022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审理过程中,海安XX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2年7月14日以海检刑补诉[2022]3号补充起诉决定书补充起诉指控被告人苟XX犯强奸罪部分遗漏的犯罪事实,于2022年9月22日以海检刑追诉[2022]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指控被告人左XX、李XX犯强奸罪。本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XX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冯XX、马X、检察官助理柳XX出庭支持公诉。五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安XX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苟XX于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为了迷奸的非法目的,从日本购买三坐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2次,在国内运输三坐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咪达坐仑注射液等药品5次。经鉴定,三坐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检出三坐仑成分,咪达些仑注射液中检出咪达坐仑成分。被告人通X于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分别伙同被告人史XX、王XX及王X等人先使用0.25mg三片、咪达注射液致史XX等三人昏迷,后与处于昏迷状态中的史XX等三人发生性关系。2021年6月27日晚、11月26日晚,被告人苟XX分别与郑XX(另案处理)、被告人左XX共谋,由郑XX、左XX分别使用被告人苟XX提供的0.25mg三片、咪达注射液、七氟烷等药物使刘XX(郑XX妻子)梅XX(左XX妻子)陷入昏迷后,由苟XX与刘XX、梅XX发生性关系,后分别因刘XX饮用后未陷入昏迷、被告人左XX因害怕未对梅XX使用药物,苟XX均未能继续实施上述两次后续犯罪。公诉机关又指控2022年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左XX与被告人李XX共谋使用被告人李XX提供的俗称“打底药”“力水”“”的迷药使梅XX陷入昏迷,待梅XX昏迷后,由被告人李XX与梅XX发生性关系。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起诉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苟XX的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强奸罪、被告人史XX、王XX、左XX、李XX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于庭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苟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苟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强奸罪无异议。2.被告人苟XX没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苟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强奸罪行,系自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苟XX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5.被告人通X有立功表现,如果能够查证属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史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史XX的强奸行为与其他强奸行为相比,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史XX的行为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3.被告人史XX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从宽处罚。4.被告人史XX没有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且自始至终供述一致,系坦白,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王XX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3.被告人王XX具有坦白情节。4.被告人王XX认罪认罚5.被告人王XX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左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左XX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左XX在与苟XX的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该节可以免除处罚。4.被告人左XX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5.被告人左XX平时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可酌情从宽处罚

  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无异议。2.被告人李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3.被告人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李XX自愿认罪认罚。5.被告人李XX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自愿赔偿损失,请求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李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走私、运输毒品的事实

  被告人苟XX于2021年3月至12月期间,为了迷奸的非法目的,先后两次通过XXX邮递从日本购买睡眠导入剂,其中含有三坐仑成分共计50mg,在国内先后两次运输共含有5mg三仑成分的睡眠导入剂、15支咪达些仑注射液等药品。经鉴定,三坐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检出三成分,XXX注射液中检出咪达哗仑成分。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苟XX于2021年3月7日,在苏州市以人民币3600元的价格向陆XX购买含有2.5mg三成分的睡眠导入剂10粒(每粒含有三些仑成分0.25mg)咪达注射液1盒(5支)七氟烷1瓶,后被告人苟XX将上述药品从苏州市运输至海安XX住所。

  2.被告人苟XX于2021年5月6日,以人民币1620元的价格向日本“fan”(身份不明)购买含有25mg三成分的睡眠导入剂1盒(共计100粒),并于数日后在江苏省海安XX收到日本“fan”通过国际邮递寄来的上述药品。

  3.被告人苟XX于2021年8月6日,在苏州市以人民币6800元的价格向陆XX购买含有2.5mg三成分的睡眠导入剂10粒、咪达哗仑注射液2盒(10支),后被告人通X将上述药品从苏州市运输至海安XX。

  4.被告人苟XX于2021年12月2日,以人民币1780元的价格向日本“fan”购买含有25mg三成分的睡眠导入剂1盒(共计100粒)。2021年12月17日,被告人通X在江苏省海安XX查收日本“fan”通过XXX国际邮递寄来的上述药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强奸的事实

  1.被告人苟XX与郑XX(另案处理)经共谋,计划于2021年6月27日晚,在江苏省扬州市文昌中XX内,先由郑XX将苟XX提供的三坐仑片0.25g睡眠导入剂秘密投入郑XX的妻子刘XX饮用的酸奶中,待刘XX昏迷后,再继续对刘XX实施肛注咪达咝仑注射液,使刘XX陷入深度昏迷,由被告人苟XX与刘XX发生性关系。郑XX于当晚按计划将2粒三坐仑片睡眠导入剂投放于刘XX饮用的酸奶内,但因刘XX饮用后未陷入昏迷,被告人苟XX未能继续实施后续犯罪。

  2.被告人苟XX、史XX经共谋,于2021年8月某日晚在江苏省靖江市新XX被告人史XX家中先由史XX将苟XX提供的2粒三片0.25mg睡眠导入剂秘密投入被害人史XX饮用的冰红茶中,待史XX昏迷后,又将3支咪达坐仑注射液注入史XX的肛门内,导致史XX陷入深度昏迷,后苟XX与史XX发生了性关系。

  3.被告人苟XX、王XX经共谋,于2021年10月某日晚在江苏省如东县长沙镇老印染厂王XX宿舍内,先由王XX将苟XX提供的2粒三坐片0.25mg睡眠导入剂投入被害人李XX饮用的咖啡中,待李XX昏迷后,又将2支XXX注射液注入李XX的肛门内,导致李XX陷入深度昏迷,后苟XX与李XX发生了性关系。

  4.被告人苟XX、左XX经共谋,计划于2021年11月26日晚,在安徽省滁州市南XX凯迪赛纳河畔20幢1单XX左XX家中,先由左XX将苟XX提供的三坐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秘密投入左XX的妻子梅XX的水或食品中,待梅XX昏迷后,再继续对梅XX实施肛注咪达坐仑注射液、七氟烷捂口鼻等手段,拟使梅XX陷入深度昏迷后由苟XX与梅XX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左XX按计划在其家附边拿到被告人苟XX提供的含有三咄仑的药水瓶,在回家途中因害怕主动丢弃该药水瓶,并对苟XX称梅XX未喝药。后被告人苟XX又将2支咪达注射液、注射器及七氟烷交于被告人左XX,指使左XX对梅XX进行使用,左XX因害怕未使用,苟XX未能继续实施后续犯罪.5.被告人通X以及王X(另案处理)“风传”(身份不明)经共谋,于2021年12月4日晚,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王X家中,先由王X将被告人苟XX提供的3粒三仑片0.25mg睡眠导入剂秘密投入王X的未婚妻于XX饮用的酒中待于XX处于无意识状态后,苟XX、“风传”轮流与于XX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告人苟XX、“风传”增加使用七氟烷致于XX继续处于无意识状态。

  6.被告人左XX、李XX经共谋,于2022年初的一天晚上,在安徽省滁州市南XX左XX家中,先由左XX将李XX提供的3粒俗称“打底药”的迷药秘密投入左XX的妻子梅XX饮用的红酒中,待梅XX昏迷后,又由李XX将3支俗称“力水”的迷药注入梅XX的肛门内,同时二人使用含有俗称“七”的迷药的纱布捂着梅XX的口鼻,导致梅XX陷入深度昏迷,后李XX与梅XX发生了性关系2021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接海关线索,称苟XX收到从日本寄来一包裹,包裹内物品疑似含有三些仑成分。公安机关于当日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被告人苟XX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走私毒品的事实以及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分别伙同被告人史XX、王XX、左XX、郑XX强奸妇女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分别于2021年12月21日、2022年2月12日、6月30日、7月15日将被告人王XX、史XX、左XX、李XX抓获归案,被告人王XX、史XX、左XX、李XX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苟XX、王XX处分别扣押作案手机各1部,从被告人史XX、左XX处分别扣押作案工具XX手机各1部,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作案工具红米手机1部;从被告人荷通X处扣押快递包裹1个(内有三片0.25mg日医工睡眠导入剂100粒)、咪达注射液1支、七氟烷1瓶、注射软管8根,上述睡眠导入剂及咪达坐仑注射液均已被公安机关收缴。从被告人王XX处扣押咪达些仑注射液1瓶、注射器1个,从被告人李XX处扣押七氟烷1瓶、盐酸右美托咪定注射液5支、药品切分储存器1个(内装3药品)、注射针筒1个和不明药水1瓶,上述物品均暂存于海安XX公安机关。被告人史XX、王XX分别取得了被害人史XX、李XX的谅解。

  上述事实,五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XX、李XX、于XX等人的陈述,另案处理的陆XX的供述,证人徐XX、王X等人的证言,物证海安XX公安局扣押的咪达咄仑注射液、注射器、手机等(照片),搜查笔录及其照片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取样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书证海安XX公安局调取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话单定位记录、收缴毒品专用收据、作案现场的照片、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被告人苟XX强奸的视频,鉴定意见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苟XX出于非法目的,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走私、运输毒品三咄仑、咪达哗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苟XX分别与被告人史XX、王XX、左XX等人结伙,被告人左XX与被告人李XX结伙,以麻醉手段强奸妇女,被告人苟XX、史XX、王XX、左XX、李XX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其中,被告人苟XX伙同他人以麻醉手段轮奸妇女。被告人苟XX、史XX、王XX左XX、李XX分别在各自结伙的强奸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苟XX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苟XX在与郑XX的共同犯罪中,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苟XX在与被告人左XX的共同犯罪中,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后因被告人左XX在着手实施犯罪前中止犯罪,系犯罪预备,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在该节中,被告人左XX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在该节中对被告人左XX应当免除处罚。被告人苟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走私、运输毒品的事实,在走私、运输毒品罪部分,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苟XX主动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分别伙同被告人史XX、王XX等人强奸妇女的事实,强奸罪部分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XX、王XX、左XX、李X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各自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史XX、王XX分别取得了被害人史XX、李XX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五名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均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苟XX适用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有关上述内容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苟XX出于迷奸目的先后三次携带毒品三坐仑、咪达哗仑至泰州市、如东县、内蒙,认为运输毒品3次,经查,被告人苟XX所携带上述毒品均来源于其从日本走私购进以及从苏州购进,公诉机关已对购进的该毒品以走私、运输毒品罪予以指控,故而不宜再对运输上述毒品至如东、内蒙等地予以重复评价,因此本院仅认定被告人苟XX走私毒品2次,运输毒品2次。关于被告人萄通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苟XX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苟XX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内容目前尚未查证属实,故不能认定为立功,该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苟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史XX、王XX、左XX、李XX同时适用该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对被告人左XX同时适用该法第二十四条,对五名被告人共同适用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苟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8日起至2034年6月1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史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2日起至2025年2月11日止。)

  被告人王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被告人左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监视居住二日予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日至同月23日被指定监视居住23日予以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22年7月24日起至2025年7月11日止。)被告人李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7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咪达哗公注射液、注射器等物品均予以没收;扣押在案其他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2022-11-11
  • 海安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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