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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与被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被告,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我代理被告方胜诉

  • 合同事务
  • (2022)吉01民终3627号 (2022)吉0112民初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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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为被告减少了80余万元的损失,减轻了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经济负担,当事人收到判决后由衷向我表示感谢。

案件详情

案由:原告与被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2022)吉0112民初4号 (2022)吉01民终3627号

代理一方:被告

审理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父亲与被告在2011年签署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父亲为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支付租金,合同约定,原告父亲为承包经营户主的土地如被征收,征收补偿款项由原告父亲与被告各分50%。后该合同约定的土地被征收,原告父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反悔,以原告父亲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经分配的补偿款。被告找到本律师委托出庭,经过提交证据抗辩,我方认为合同有效,是原告父亲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当得利。

审理结果:经过庭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律师为被告减少了80余万元的损失,当事人收到判决后由衷向我表示感谢。


  • 2022-04-18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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