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原告与被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件
案号:(2022)吉0112民初4号 (2022)吉01民终3627号
代理一方:被告
审理法院: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原告父亲与被告在2011年签署告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由被告租赁原告父亲为承包经营户的土地,支付租金,合同约定,原告父亲为承包经营户主的土地如被征收,征收补偿款项由原告父亲与被告各分50%。后该合同约定的土地被征收,原告父亲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征收补偿款。原告父亲去世后,原告反悔,以原告父亲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当得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已经分配的补偿款。被告找到本律师委托出庭,经过提交证据抗辩,我方认为合同有效,是原告父亲与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不当得利。
审理结果:经过庭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律师为被告减少了80余万元的损失,当事人收到判决后由衷向我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