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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不是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理由

  • 劳动工伤
  • 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8461号
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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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梳理证据、固定请求、明确法律依据。

案件详情

【案情】

何X201591日入职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担任行政总监一职,月薪30000元,双方自20222月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25月开始,由于疫情的原因,公司通知包括何X在内的全体员工居家办公。

       20227月,何X发现打到工资卡的数额比以往月份数额明显减少,便进入公司系统查询自己的工资单,发现有一项在家办公效率扣款,何X认为自己居家期间活一点没少干,怎么就扣工资了。随后找到公司沟通此事,但双方分歧较大,未果。直到20229月,何X以公司克扣工资为由提出了解除,之后便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过程】

何X主张:20225月开始居家办公期间,公司只发了60%的工资,尚有40%未发放,公司应当补齐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30余万元。

公司答辩:根据政策,公司安排员工居家办公,并向员工发送了《全员居家办公》的通知,通知内明确居家期间工资按60%发放,何X收到了该通知并未提出异议,此后公司按照通知的要求向何X发放工资后,何X对工资数额也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不同意向何X支付工资差额。

【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何X的全部仲裁请求。

【律师评析】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9条规定,除经协商一致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一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对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差额的请求应予支持。

此外,最高院发布的《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再次强调,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的,单位安排员工灵活办公或居家办公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因此,居家办公不能成为用人单位单方面降薪的法定理由。本案中,公司未与何X协商一致,仅仅通过单方面的通知,就只发60%的工资,显然是不合法的,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何X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公司补足工资差额并支付经济补偿。

  • 2023-01-10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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