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具有股东身份的员工,也受劳动法保护,公司不得克扣工资

  • 劳动工伤
  • 京丰劳人仲字【2022】第8463号
劳动工伤
周晨律师 当前活跃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704
    服务人数
  • 12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清晰全面把握案件脉络,维护客户利益

案件详情

【基本案情】

雷XX入职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雷X担任财务总监一职,月薪40000元。

2017年8月,鉴于雷X优秀的工作能力,公司与其签订“授予干股协议书”,约定: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授予雷X1.6%的股份,由股东“华XX公司”代持。雷X也将基于这部分股份,享受公司的年终分红。

2021年6月,公司已经谈好的投资款未到位,资金周转开始出现问题,于是从2021年10月开始,雷X就没有领过工资了,直到2022年2月,雷X找到公司法人,表示自己理解公司的难处,但好几个月不发工资,自己也面临着非常大的生活压力,希望公司即便不能一次性把工资发下来,也可以先补发一部分。但公司对此事一直没有给予明确的解决办法,雷X无奈之下,在2022年4月底,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022年6月,雷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6万元及经济补偿金32万元,金额共计48万元。

【争议焦点】

对于雷X的请求事项,公司不同意支付,理由是雷X在公司的身份并非一般员工,而是公司股东,日常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年底享受业绩分红,其每月所享受的待遇与公司业绩挂钩,公司自2021年开始便处于亏损状态,在此情况下,公司全部的股东都没有发钱,而且雷X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公司面临困难时,应该与公司同舟共济,而不应该仅仅只关注在工资发没发的问题,却不致力于解决公司的困境。

对于公司的说法,雷X则表示自己日常都按时按点去公司工作,虽然公司曾在2017年授予了自己一部分股份,但从来就没领取过分红。

【审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雷X的全部请求事项。

【律师评析】

实践中,不少公司都将股权/股份作为一种奖励机制,授予对公司有贡献的员工,因此这部分员工也同时获得股东的身份。根据法律规定,员工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股东则是根据股份份额享受对应的分红,工资和分红的性质不一样且不冲突,因此员工身份和股东身份也是不冲突的,股东可以同时具有公司员工的身份。

本案中的雷X虽然在2017年8月获得了股东的身份,但与其同时,他在公司还是继续担任财务总监一职,负责相关工作,向公司提供劳动,受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管理,且公司在他获得股东身份后,还继续依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至2021年9月,因此,公司以亏损为由停发雷X的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 2023-01-28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申请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周晨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周晨律师
5.0分服务:6704人执业:12年
周晨律师
11101201****9885 执业认证
  • 北京太古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诉讼仲裁 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 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6号院时间国际H座(8号楼)北区18层
周晨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劳动纠纷及合同纠纷领域,执业10余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个人及企业因劳动争议引发的...
  • 177 1846 6606
  • 17718466606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