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详细情况
2021年6月23日原告经朋友介绍与被告1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1作为居间人帮助原告购买位于海口市江东新XXxxx棚改回迁房屋,由被告1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委托期限为2021年6月23日至2021年12月30日,当日原告向被告2个人账户转账10万元意向金。
原告与被告1另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双方约定委托期限延长至2022年1月15日,并约定如被告1未在该期限内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其应于2022年1月20日一次性退还已收到的20万元意向金及2万元违约金。新《委托合同》约定委托期限届满后,被告1未按约如期为原告办理更名手续,也未在2022年1月20日退还原告意向金及违约金。
2、点评
本案是基于《委托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纠纷,近些年来,随着社会发展,通过签订合同购买政策性房屋、回迁房屋案件高发,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并且竭力主张多方作为被告主体来承担责任是帮助委托人实际取回款项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