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男,2001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珠村南门上街5巷5号301 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达川 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8
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辩护人向丽琼,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肖XX,男,1985年1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 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 洞口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吉街珠村南门上街5巷5号 301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达州市公安局 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
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肖X,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XX 阳市洞口县,住洞口县江口镇富民XX,于2020年5月13日被达 州市公安局达川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20年6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
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15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5年11 月1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二、 被告人肖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2 月1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三、 被告人肖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 并
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4年2 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四、 被告人杨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1 日起至2023年11 月1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五、 被告人于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11 月1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六、 被告人易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
处罚金人民币8000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0 月11 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
强制缴纳。)
七、对被告人李X违法所得37511.11元、被告人肖XX违 法所得28133.33元、被告人肖X违法所得28133.33元、被告人 杨XX违法所得28444.44元、被告人于X违法所得27444.44元、 被告人易X违法所得22233.33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给各被
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
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欣
人民陪审员 文XX
人民陪审员 岳XX
O 二 一 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