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19年8月,被告人李X等伙同他人帮助境外实施诈骗的人员提供银行账号、取钱,该团伙累计为他人洗钱约1000万元,被告人李X非法获利3.5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X触犯刑法266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其构成从犯。法庭在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后依法判决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
律师价值:
对于电信类诈骗罪,办案机关会有先入为主将案件直接定性为诈骗罪,作为辩护人在仔细研究案件证据和询问被告人后,被告人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律师在研究当时司法解释发现,司法解释对于帮助套现、取现等转移财物的行为,既可以定诈骗罪也可以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而作为辩护律师认为依“从旧从轻原则”,应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法院并未更改罪名,但实际量刑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最终判决被告人一年零五个月。该案件取得相对较好结果,关键律师要把握案件证据,结合当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这样法官才会采纳辩护意见,也会起到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