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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首例居住权胜诉判决,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 婚姻家庭
  • (2021)津03民终1026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曲璇律师
通过及时精准把握民法典新规定的出台,掌握居住权的立法精神,结合案件事实,帮助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天津首例居住权胜诉判决,全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王XX和张XX于2006年12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二婚,婚后一直居住在天津市东丽区某房屋内。结婚登记前,二人签署了《婚前约定书》,约定“无论哪一方先去世,另一方由各自的亲生孩子请回赡养。”婚后二人共同生活、扶持陪伴,度过了一段美好的老年时光。

2019年3月,张XX突发重病,考虑到王XX十三年的陪伴照顾,他在住院期间留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这套东丽房屋的所有权由自己儿子张X继承,但王XX享有永久居住权,其他亲属要继续关心照顾王XX。2019年4月,张XX过世。之后,张X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XX50%份额的房产。庭审中,王XX才知晓该处房产登记的权利人为“张XX50%,张X25%、张X配偶25%”,同时张XX在与王XX结婚前还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明确房屋所有权归张X所有。实际上,王XX从始至终都不想要房屋的所有权,只是想按照张XX自书遗嘱中的内容居住在这套房屋内。但是张X及配偶坚决不同意王XX的要求,采取种种过激手段逼迫王XX搬离房屋,包括:停暖、断电、破坏及封堵门锁、拆除屋内生活用品等等,王XX多次报警无果,无奈之下找到我所寻求救济途径。我所指派苑欣律师、曲璇律师代理本案,经分析上述情况,决定代理王XX提起居住权纠纷诉讼。

【争议焦点】

因张XX在自书遗嘱时仅享有该房屋50%的份额,这种情况下设立的居住权是否合法有效以及为王XX设立居住权是否具备必要性。

【代理方案】

代理人从合法性和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了综合论证分析,具体如下:从合法来讲,第一,王XX是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取得对涉案房屋占有使用的权利,这是基于合法配偶身份关系产生的自然权利,也是王XX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保障,该权利不因张XX的过世而消灭。第二,张XX是退休军人,涉案房屋是当年张XX自己全额出资30余万元购置的军队房产,因为张XX有再婚打算,受到了自己儿子张X的干涉和反对,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时将50%份额赠与给了张X,张X后续又将自己份额中的25%给了配偶,这才形成了房屋所有权证上的三人共有状态。所以,张XX作为涉诉房屋的唯一出资人和原始所有权人,在充分考虑了再婚配偶和亲生子女的各方利益后,以自书遗嘱的形式对房屋的所有权和居住权进行了妥善合理的分配。张X及配偶对该房屋既没有出资也没有贡献,二人更没有与张XX共同生活,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张X及配偶是通过接受赠与和继承方式取得涉案房屋,那么对房屋的原始使用状态及现状就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其无权干涉大爷对该房屋的安排和处理。第三,涉案房屋自购置后一直由张XX和王XX居住使用,张X及配偶并未提出过异议,是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作出了允许张XX和王XX居住使用该房屋的承诺,其无权在张XX过世后撕毁承诺。第四,婚前约定书的内容已经被张XX用自书遗嘱的形式进行了修改。从必要性角度来讲,王XX年事已高,身体状态亦不好,名下无房产,张XX也未将其他遗产留给王XX继承等,涉案房屋是其唯一的住所。

【判决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王XX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同时张X及配偶配合王XX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案号:(2021)津03民终1026号】

张X及配偶不服二审判决后申请再审,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了张X及配偶的再审申请。【案号:(2022)津民申2500号】

【案例评析】

居住权制度作为《民法典》中的一大亮点,旨在保护居住权人的合法权利。代理律师能够大胆适用新的法律规定,从房屋出资、原始所有权、产权变更性质及公序良俗、保护老年人权益、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角度阐述设立居住权的合法性和必要性。最终法院充分尊重逝者遗愿,从法律、公序良俗、人情常理等多角度全面立体分析,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极大地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具体典型意义。


  • 2022-05-06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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