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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法院未支持,二审诉讼改判,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 综合类型
  • (2022)皖03民终994号
房产纠纷
王筱倩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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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一审法院未支持原告,原告上诉,在上诉期间努力帮助当事人收集证据,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了当事人的诉求。

案件详情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03民终9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7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筱倩,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路,安徽XX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XX,男,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卢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张XX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卢XX负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4月26日卢XX因资金短缺向张XX借款人民币37600元,当时向张XX出具借条,约定使用到2011年12月、每月利息400元。卢XX在一审庭审中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只是不愿意还钱。在卢XX自认存在借款事实的基础上,一审法院应当向张XX释明出具借条原件的必要性并要求张XX在一定期限内出示借条原件,但一审法官并未释明。张XX在一审庭审之后欲将借条原件交给一审法院核实,但一审法院在庭审结束当天就作出判决,对张XX提供的借条原件未接收并予以核实,忽视案件事实。
卢XX辩称,其于2008年因为赌博欠债,张XX向其提供借款放高利贷,其已还清本金。其在赌钱的现场向张XX借款,张XX收取高额利息。其对欠条内容不清楚,欠条时间太长不受法律保护。
张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卢XX给付张XX借款和利息82400元(本金37600元,利息每个月400元;10年期间总共付了利息6000元,分别是2018年2000元,2019年2000元,2020年2000元;借款日期2011年4月26号至2021年11月23号至今没给);2.依法判令卢XX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XX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卢XX住同乡杏山村卢岗庄46号。双方对上述事实没有争议,该院予以确认。关于卢XX是否向张XX借款的问题。张XX主张卢XX向其借款37600元,卢XX不予认可并辩称系赌债形成的利息;张XX提供的借条系复印件,卢XX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综上,张XX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该院对张XX的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张XX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卢XX存在真实有效的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张XX要求卢XX偿还82400元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0元,减半收取计930元,由张XX负担。
二审中,张XX提供:证据1.卢XX于2011年4月26日出具借条原件;证据2.微信转账电子凭证3份,分别为2018年2月14日、2019年2月3日、2021年2月12日卢XX向张XX微信转账凭证。证明:张XX一直在向卢XX催要债款和利息,卢XX最后一次还款在2021年2月12日,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卢XX质证认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是其本人出具;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达不到证明目的。本院认证:证据1系卢XX出具借条原件,卢XX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采信。张XX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此三笔转账系张XX自认卢XX共偿还借款利息6000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6日,卢XX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因购买一批木材,目前资金短缺,特向张XX借款人民币叁万柒仟陆百元(37600),使用到2011年12月每月付利息(400元)身份证340XXXX7911××××借款人:卢XX2011年4月26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卢XX认可其出具案涉借条,辩称其于2008因赌博向张XX借款20000元,本金已经偿还,在2011年出具该37600元欠条是因为高额利息,利息是口头定的,当时张XX让其写购买木材资金短缺,其就这样写了。卢XX系成年人,其应知晓向他人出具借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借款已经全部还清的情况下仍出具借条的辩称与常理不符。且卢XX对其出具借条系因赌博所欠高额利息的辩称,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二审中,张XX陈述其向卢XX交付款项时,预先按借条约定每月400元利息扣除了八个月的利息3200元(400×8),且自认卢XX于十年间陆续已偿还利息6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借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即本案张XX实际向卢XX提供借款本金为34400元,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利息每月400元,折算利息为月利率1.16%,未超出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302民初3992号民事判决;
二、卢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XX借款34400元及利息(以本金34400元为基数,从2011年4月26日起按月利率1.16%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扣除卢XX已偿还的6000元);
三、驳回张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减半收取930元,由卢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卢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XX
审 判 员 秦 玉
审 判 员 胡玉巧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XX
书 记 员 邵XX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2022-04-15
  •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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