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区检刑不诉[2022]92号
被不起诉人贺XX,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2年4月5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仲鹏,北京XX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XX徒步到达荆州区川店镇松园村4组37号贺XX家门前,并与贺XX发生争吵,随后孟XX用手抓住贺XX衣服领口,贺XX便顺势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XX发现孟XX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2022年4月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工级。
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
本院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贺XX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XX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贺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孟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