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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最终不起诉

  • 刑事辩护
  • 鄂荆区检刑不诉[2022]92号
刑事辩护
肖仲鹏律师 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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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起故意伤害罪案件造成轻伤后果,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愿意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赔偿的情节,可以适用不起诉,同时本案也是荆州市第一起采用提存赔偿保证金的方式认定赔偿的案件,且最终以不起诉的良好结果结案。

案件详情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鄂荆区检刑不诉[2022]92号

  被不起诉人贺XX,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于2022年4月5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次日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肖仲鹏,北京XX律师。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3月2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贺XX与被害人孟XX因工作原因在微信群内发生口角纠纷,下班以后,孟XX随身携带一把锤子前往贺XX家中理论。同日19时许,孟XX徒步到达荆州区川店镇松园村4组37号贺XX家门前,并与贺XX发生争吵,随后孟XX用手抓住贺XX衣服领口,贺XX便顺势用刀将孟XX颈部左右两侧刺伤。贺XX发现孟XX颈部流血后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2022年4月1日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孟XX损伤程度为一处轻伤一级,三处轻伤工级。

  贺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赔偿被害人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八万元。

  本院认为,贺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贺XX犯罪以后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被害人孟XX并已提存赔偿保证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贺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孟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2022-06-29
  •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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