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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2)甘0104民初1944号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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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04民初1944号
原告:罗XX,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甘肃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
原告罗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光明与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XX偿还借款本金79,000元;2.判令刘XX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的利息14,826.24元,利随本清;3.本案诉讼费由刘XX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27日,刘XX向罗XX借得37,000元。2016年11月22日,刘XX又向罗XX借得45,000元。2017年12月21日,刘XX偿还3,000元,承诺自此每月至少偿还1,000元。自2018年1月起,刘XX无任何还款行为。
刘XX辩称,罗XX所述属实,认可罗XX提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刘XX承认罗XX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需要说明的是,罗XX诉请刘XX自2018年1月1日起向其计付利息,但自认双方未约定利息,又未举证证明借期自2017年12月31日届满,本院对罗XX诉请的利息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XX返还借款本金79,000元;
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73元,由被告罗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倩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XX


  • 2022-08-29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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