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天津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方舒,北京XX律师。
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X(该公司职员)
原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查明:2022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分包合同一份,被告分包原告承揽的泊头市XX公司新增18000吨精密铸件产能技改项目中关于车间通风项目工程,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欠原告工程款70000元未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内蒙古蒙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日前给付原告天津XX公司工程款40000元,剩余30000元于2023年7月31日前付清。
二、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主张。
三、原、被告就本案无其他纠纷。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