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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被害人一方,在检察院不愿公诉情况下,说服检方提起公诉,维护被害人权益

  • 刑事辩护
  • (2022)苏0509刑初908号
刑事辩护
董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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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寻衅滋事的后果是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在检察院认为主犯寻衅滋事致人重伤的情况下,该重伤的结果已经有人承担,主犯已经按照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来处罚了,其他行为人只能对剩下的一个轻微伤负责,而一个轻微伤未达到寻衅滋事处理标准,我提出既然认定主犯和其他行为人系共同犯罪,只是其他行为人不用对重伤结果负责,可以比照主犯从轻处罚,最终检察院采纳该意见,并且对其他行为提起公诉,最终刑事判决下来,为民事诉讼奠定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被告人许XX,男,200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

  被告人李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20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张XX、许XX与王XX(已判决)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某烧烤店门口吃夜宵时,徐xx误以为王XX一方有人与自己相识,遂与被害人仲XX、茆XX一起来到王XX一方桌前提出与对方喝杯酒,被王XX拒绝后回到自己位置上继续吃宵夜。

  当日凌晨4时许,王XX、张XX、许XX与其后来到现场的被告人李XX、李XX采用扔啤酒瓶的方式将仲XX、茆XX砸伤,其中王XX砸中仲XX的左眼。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仲XX左眼部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茆XX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办案经过:

  被害人找到我后,称主犯没有赔偿,并且其他行为人没有被追诉,而且公安办案人员告诉他检察院不愿对其他人提起公诉,所以案件一直没有移送检察院,我第一时间帮被害人写申诉信,分析法律原理,并与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同意对其他同案犯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许XX、李XX、李XX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许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审判人员周xx

  裁判日期二0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 2022-08-18
  •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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