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
被告人许XX,男,200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被告人李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
被告人李XX,男,199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
2020年x月x日凌晨,被告人张XX、许XX与王XX(已判决)等人在苏州市吴江区某烧烤店门口吃夜宵时,徐xx误以为王XX一方有人与自己相识,遂与被害人仲XX、茆XX一起来到王XX一方桌前提出与对方喝杯酒,被王XX拒绝后回到自己位置上继续吃宵夜。
当日凌晨4时许,王XX、张XX、许XX与其后来到现场的被告人李XX、李XX采用扔啤酒瓶的方式将仲XX、茆XX砸伤,其中王XX砸中仲XX的左眼。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仲XX左眼部损伤属人体重伤二级,被害人茆XX面部损伤属人体轻微伤。
办案经过:
被害人找到我后,称主犯没有赔偿,并且其他行为人没有被追诉,而且公安办案人员告诉他检察院不愿对其他人提起公诉,所以案件一直没有移送检察院,我第一时间帮被害人写申诉信,分析法律原理,并与检察院办案人员多次沟通,最后检察院同意对其他同案犯提起公诉。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XX、许XX、李XX、李XX伙同他人共同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被告人张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二、被告人许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三、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四、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审判人员周xx
裁判日期二0二三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