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民申83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李XX之三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李XX之次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李XX之次子,住北京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XX,北京XX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XX因与被申请人李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5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XX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李XX承担。理由是:李XX写的遗嘱和文字材料同意把案涉房屋给李XX,不是李XX的真实想法,李XX对过户不知情,并未追认。二审法院称李XX与李XX存在恶意串通不能成立,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XX与李XX于2015年5月9日共同立有遗嘱,同年12月再次书写文字材料,均明确表示将案涉房屋给予三子李XX,李XX、李XX在前述遗嘱及书面材料均签字并按手印。据此可以认定将案涉房屋给予李XX是李XX、李XX两人共同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李XX与李XX就案涉房屋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背李XX的意愿,且案涉房屋亦已登记至李XX名下,故原审判决认定李XX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而主张无效缺乏事实基础,李XX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案涉合同存在其他应予认定无效的情形,并据此驳回李XX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XX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XX
审判员 刘XX
审判员 汪 x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