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随意辱骂他人构成侵权
一、案情简介:
原告:曹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XXXXXX,公民身份号码:432XXXX2219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X,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重庆XX。
被告:黎XX,女,19XX年XX月XX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XXXXXXX,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2719XXXXXXXX。
原告曹XX与被告黎XX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XX及委托诉代理人龙X、高X,被告黎XX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当面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曹XX与被告黎XX互不认识,2023年3月7日,黎XX多次通过抖音、微信群等网络平台对原告进行辱骂,并散播原告是小三的不当言论,并将原告的头像、抖音、电话公布在抖音和微信群,并配有一些侮辱话语标签。
因为被告的上述侮辱诽谤行为,导致不明真相的人也通过发信息、打电话的方式对原告进行辱骂。甚至原告外出都会被路上的人指指点点,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极大困扰,并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恶劣影响。事发后,原告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是民事纠纷不予立案。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网络散播不实言论,并使用原告本人视频和头像配有言语侮辱标签,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的同时也给原告名誉造成了损害。要求其进行赔礼道歉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请!
被告黎XX辩称,原告诉称属实,与原告互不认识,将原告认成“小三”了,事后已经将能删除的已经删除。
调解过程(略)。
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被告黎XX向原告曹XX当面道歉;
二、被告黎XX向原告曹XX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该款当庭兑现)
因本案所涉及调解内容已当庭履行,故不再另行制作调解书。
二、律师点评:
本案原、被告之间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中,被告黎XX在微信公共群及抖音平台通过散布不实信息,使用“骚火”、“小三”...等侮辱性言辞辱骂原告,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给原告名誉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若因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三、律师建议
发现他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应及时制止,保存相关证据。本案中,原告在发现被告对其进行辱骂后及时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制止其行为,另外原告也留存了相关视频截图凭证,用以和对方协商或为诉讼取证。另外也告诫广大网友:网络不是法外空间,不可随意侮辱诽谤他人;若发生矛盾纠纷,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还需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鲁莽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