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黑0102民初56586号
原告: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黑龙江XX律师。
被告:刘XX
原告李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及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XX经本院公告 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本 金肆拾捌万伍仟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3日起按月 息百分之二计算至还清为止)。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 日原被告签订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本金肆拾捌万伍仟元,被 告在2019年12月3日前还清全部钱款,逾期不换,按月息 百分之二直至还清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但 至今,被告没有偿还,故诉至法院。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 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交的借条、订货 结算单、转账凭证、证人证言视频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 被告之间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举示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原告向案外人榴莲 加工厂浦金全账号两次共汇入496000元,用于支付榴莲定金。2019年11月28日,XX厂可以出货,被告将榴莲 货物提走并卖出,榴莲货款未支付给原告。原告找到被告至 XX厂对账,被告向原告偿还11000元。被告于2019 年12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人刘XX,今借到李XX人民币肆拾捌万伍仟元(¥485000)。双方约定在2019年 12月3日前还清全部欠款,逾期不还,按月息2%直至还清 为止并承担追款过程中的全部费用。”。借条出具后,被告
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 息的义务,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按照约定的 还款期限向原告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自2019年12月4 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双方约定的月息2%的逾期利息给 付,不超过法定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 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4倍标准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给 付借款本金485000元;
二、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X支 付以485000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9年12月4日至2020 年8月19日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 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4倍标准计付;
三、驳回原告李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