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对方不承认借款

  • 债权债务
  • (2019)辽01民终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陆凯律师
帮委托人达成预期效果。

案件详情


(2019)辽01民终*****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男,朝鲜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凯,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某,女,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上诉人孙XX因与被上诉人王X、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上诉人为证明其借款成立主张向法庭提供了18万元的转款凭证,被上诉人对收到18万元予以认可,但抗辩否认是借款关系,该款系用于合伙经营。被上诉人应就该款项用于共同经营提供证据,但二审被上诉人未到庭。重审时,应查明诉争款项的性质,是用于合伙经营还是借款,依法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8)辽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孙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那 *

审判员 陈**

审判员 范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焦*

书记员施*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 2020-03-16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