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从一起无罪释放案件,看厘清刑民界限之辩

  • 综合类型
  • (2019)黑1282刑初54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海燕律师
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案由】:敲诈勒索

【辩护律师】:高海燕

01

案情简介


杨XX长期承包某水库,从事淡水鱼养殖,雇用杨XX等多名员工。2015年6月8日晚,村民盖XX约朋友杨XX、孟XX、杨XX一行四人开车到附近杨XX承包的某水库偷鱼。盖XX、孟XX、杨XX被杨XX等水库看护人员抓获,杨XX未被发现。盖XX、孟XX、杨XX被带到水库看护窝棚里,杨XX要将三人交到派出所处理。后经杨XX电话请示老板杨XX,盖XX又打电话让杨XX帮忙求情。经过反复磋商,盖XX等三人同意交15000元罚款,当晚盖XX到银行取款,因ATM机没钱,只取出12000元,然后盖XX出具3000元欠条并写下保证书后,杨XX才让三人离开。第二天补交了3000元。杨XX收到15000元后向杨XX汇报,杨XX指示奖励杨XX等参与抓人的6名看护人员每人1000元,剩余的9000元交到水库财务处。

2018年扫黑除恶期间,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公开征集杨XX违法犯罪线索,案件由省扫黑办督办。2019年检察院对杨XX、杨XX以敲诈勒索罪提起公诉。



02

辩护意见


辩护人高海燕接受委托后,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主要从四个方面阐述了观点:

一、 从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看,杨XX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首先,被告人收取的15000元赔偿款,是基于对方偷鱼这一先行侵权行为,是合法的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其次,被告人收取15000元赔偿款不是法律所禁止的,不能以超出被盗物品的价值,就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赔偿数额多少,取决于双方协商。不能仅以被盗物品的价值来衡量,还应考虑到看护成本、经营成本、社会对违法行为的非难等方面综合考量。而且对于这种赔偿数额,可以带有惩罚性,这是法律认可的,比如《食品安全法》有“十倍赔偿”的规定。

二、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看,杨XX并没有使用,也没有指示杨XX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首先,杨XX没在案发现场,没有参与抓人和商谈赔偿事宜。其次,杨XX没有指示杨XX使用“威胁或要挟”行为,强行索要赔偿款。再次,杨XX等人实际也未使用“威胁或要挟”行为。杨XX是按照杨XX的电话指示要报警,而盖XX坚决不让,主动提出要交钱赔偿损失。公民因权益遭到不法侵害,有权报警,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即便商谈过程中要报警,也不应当认定是“威胁或要挟”行为。最后,认定杨XX、杨XX使用了“威胁或要挟”的方式,证据不足。

三、 杨XX、杨XX的行为系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根据最高院司法观点和相关案例,维权行为即便过度,也不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犯罪。

2007年北京居民黄X因所购电脑存在问题,向XXXX提出500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并声称如果XX拒绝,将向媒体公开。XX报警,黄X以敲诈勒索罪被批捕。关押长达10个月后,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黄X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金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2015年7月28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登了一篇文章——《“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该文明确提出: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既然黄X索赔“500万美元”都不是敲诈勒索,而是“一种维权行为”,那么本案被告人索要1.5万元赔偿款,又岂能定性为“敲诈勒索”?!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犯后所进行的正当维权行为,在手段和目的上均具有合法性、正当性。这种有“前因”的正当维权案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入罪。

四、 本案是被告人遭受盗窃分子不法侵犯后依法维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以彰显法律的公平公正,也有利于遏制偷盗的不良风气。如果反而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罪,则势必会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争议,并产生极大的消极社会效果。



03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正确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的界定问题。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原则上不成立敲诈勒索罪。因为行为人的手段与目的均具有正当性,至于赔偿数额,则取决于双方的商谈。但是,如果行为人以加害对方的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而且所要求的赔偿数额明显超过正常人可以理解、接受的范围,则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本案系财产性犯罪,关于财产犯罪,既要防止不看主观故意只看客观后果的客观归罪,又要防止不看客观行为,只看主观故意而进行主观归罪,要做到主客观相统一,否则不能定罪。

本案中,杨XX、杨XX的行为,无论是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均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首先,从主观方面看,杨XX、杨XX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盖XX的偷鱼行为侵害了杨XX的财产所有权,杨XX、杨XX向盖XX等人索要15000元,是依法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杨XX、杨XX索要的15000元赔偿款,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合意,数额能为一般人理解和接受,且法律对盗窃案件的赔偿数额,没有最高限额的强制规定。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杨XX、杨XX未以加害对方生命、身体、财产等相要挟;此外,从相关案例和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观点来看当合法权益被侵犯时,即便索要赔偿数额过高,维权过度,也不属于敲诈勒索。本案是由偷盗行为引发的民事权利行使案件,如何判决,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人民法院的判决会对社会和人们的行为产生指导和规范作用,必须慎重进行。司法绝不能背离人之常情、世之常理。因此,辩护人从犯罪构成要件、民事赔偿请求权、社会价值取向等方面阐述了观点,得到了检察官、法官的认可。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杨XX、杨XX无罪释放。



04

办案思考


此案系全国扫黑除恶期间,根据扫黑除恶线索立案侦查,并由省扫黑办督办的案件。最后,检察院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和刑事赔偿决定书。由指控犯罪到无罪释放,案件性质发生了根本性转变。我们从本案的办理过程可以得到启示:

一是律师要敢于做无罪辩护,依法发表辩护意见。刑事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有罪的人不至于承受过重的刑罚,无罪的人免于受到刑罚。所以,即便是省扫黑办督办的案件,律师也要敢于做无罪辩护。

二是律师要具备精湛的专业知识,对案件定性准确判断。本案涉及到正确区分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与敲诈勒索罪的界定,这也是该案的关键点。作为一名刑辩律师,不但要学好用好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还要学好用好民法、行政法等方面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这样才能厘清刑、民关系和刑、行关系,才能使刑事辩护有声有色、有理有据,达到理想的效果。

三是律师要不断提高逻辑论辩能力,选好切入点进行有效辩护。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实施了威胁、恐吓行为,其实被告人是在维护其合法权益,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此,辩护人双管齐下,分别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进行逐一剖析,全面细致地分析阐述了被告人的行为动机、目的和性质,厘清了民事权益的保护和敲诈勒索的区别,使案件的性质明了于法庭之上,为合议庭对案件的定性提供了详实必要的依据和参考。辩护人不仅运用了民事法律知识,还附带相关案例、人民法院报的文章观点,进行了详细的论辩,运用由化整为零到集零为整全覆盖辩护的逻辑思维,说服了检察官、法官,达到了最佳的辩护功效。


  • 2023-05-24
  • 原告
  • 检察院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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