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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逃避侦查”到不起诉,谈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辩护策略

  • 综合类型
  •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2]Z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高海燕律师
维护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案件案由】盗窃罪

【辩护人】高海燕、谢XX

【案件结果】检察院经两次退补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01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的一天,王X受张X雇用,伙同朱X、董X、秦X、刘X、毕X、高X(均系张X雇用)等6人进入某林场伐区内,为张X装运枝丫材。按照事先张X告知的:要装点好的、粗的,王X在装车现场使用油锯为装车人员造材,朱X等人负责将现场造材的原木装上车,将原木周围用枝丫材包裹,之后下运。运材车行驶途中,王X及朱X从运材车换坐至张X前来接应的出租车,跟随运材车行驶。行至某岗时,运材车被公安人员截获。王X看到后,下车逃离,张X、董X、秦X、刘X、毕X、高X等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所盗窃的木材材长2至6 米,径级10至44公分,原木体积8.098立方米,价值7182元。张X及朱X、董X、秦X、刘X、毕X、高X7人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1年5月,王X被传唤到案,侦查机关以王X涉嫌盗窃罪移送审查起诉。



02

辩护要点


辩护人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论述,力争达到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之目的。

一是实体之辩:王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王X受张X雇用,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张X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不构成张X盗窃罪的共犯。1.张X本身是林场职工,自始至终谎称这是林场给他的枝丫材;2.案发当天是林场的副场长亲自把张X、王X等人领到装车现场的,王X有理由相信:林场确实给张X一车枝丫材;3.装车时间是白天,不存在半夜偷偷摸摸行为,且运材车通过路卡时,张X持有枝丫材小票,顺利通过两处路卡(后查明,张X的小票系非法所得),从正常人的思维来看,王X不会产生张X盗窃的合理怀疑。

二是程序之辩(主要围绕侦查机关抓捕情况):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本案发生时间是2007年,盗窃林木价值7000余元。侦查机关认为王X逃避侦查,但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追诉期内侦查机关对王X实施了抓捕或者上网通缉等侦查行为。案发至今王X没有逃避侦查,即使王X构成犯罪,也因本案已超过追诉期限,不应追究王X的刑事责任。



03

办案经过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立即向王X了解案情,制定辩护方案。

第一步,指导王X自行取证,并提交办案机关。

辩护人侦查阶段接受委托,发现本案存在一个关乎是否需要追究王X刑事责任的关键问题,就是追诉时效。于是,围绕王X是否逃避侦查仔细询问,王X称运材车被截时,正好有人找他干活,所以他接完电话就下车走了,不是逃走。自己多年来一直居住本地,从未离开。为了证明王X没有逃避侦查,辩护人指导王X取保期间找同村村民出具书面证言及视频证言,并请求当地村委会出具情况说明,同时调取案发后王X在当地银行的农户联保贷款信息单,将上述证据一并提交办案机关。

第二步,辩护人提交多份律师意见,请求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阅卷后,对案件有了更加清晰准确的判断,分别从王X的主观故意和追诉时效入手,将卷宗证据与王X举证结合起来,进行了详实、深入的论述。案件两次退补,每次退补之后,辩护人都会及时提交律师意见,针对新证据进行有理有据的剖析和抗辩。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先后提交了三份辩护意见。

该案历时一年,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意见,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04

办案心得


从本案的办理过程中可以得到启示:

1.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定最佳的辩护策略。

本案共涉及8人,即张X及其雇用的7名装车人员。除王X这条“漏网之鱼”外,其他7人当年均已获刑。因此,虽然本案指控王X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刑诉法“疑罪从无”的原则,很难对王X定罪,但此前其他被雇用的同案犯均已获刑,这对王X的无罪辩护产生了重大阻碍。为此,辩护人双管齐下,不仅从案件事实入手,同时将追诉时效作为辩护重点之一,即实体与程序两方面并重进行辩护。事实证明,辩护策略得当,确实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

也许有人认为,如果王X确实构成犯罪,就应该受到刑罚,律师从追诉时效的角度为其辩护,不是故意帮助“坏人”逃脱惩罚吗?法律规定追诉时效制度,不是故意放纵犯罪吗?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行追诉(特殊情形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无限期追诉除外),刑事犯罪的法律后果消灭。追诉时效制度并不是故意放纵犯罪,而是为了有效地实现刑法的目的,体现了“历史从宽、现行从严”的政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退一步讲,即便本案王X的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对超过追诉时效期限进行辩护,是依法辩护,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不是故意帮助“坏人”逃脱惩罚。

2.律师要善于发现控方证据的矛盾点,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突破案件难点。

由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问题,因此补查时,侦查机关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证实案发后曾联合王X住所地的某派出所,多次实施抓捕未果。同时,某派出所所长及民警均出具证言证实此事。目的就是要证实王X“逃避侦查”。对此,辩护人利用侦查机关提交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单》进行反驳,该信息单显示,王X2008年4月29日在某派出所办理了二代身份证,既然2007年某派出所把王X列为重点抓捕对象,且全员出动,多次抓捕未果,按照规定,对于该种情形,侦查机关应当及时上网通缉。为什么没有上网通缉,反而2008年又为其办理了二代身份证?王X办理二代身份证不正是抓捕他的最佳时机吗?这本身就自相矛盾,当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

3.律师要强化调查举证,以此驳斥控方的主张,同时证明自己的观点。

为了驳倒控方的主张,证明王X没有逃避侦查,辩护人及时指导取证,根据调取的村委会证明、村民证言以及王X2008年在当地银行的农户联保贷款信息单,证实王X多年来一直在本地居住生活,不存在逃避侦查的行为。

经过一次次的证据与事实的论证与抗辩,最终,检察院赞同了辩护人的观点,作出了不起诉决定。虽然本案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其实很大程度是取决于追诉时效之辩。


  • 2023-05-24
  • 原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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